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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4年度起,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具休假資格者,除應休畢10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增加1日,最高不得超 過14日
人事會計
王佳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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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會計
| 2024-08-07 | 點閱數: 989
一、本府所屬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自 114 學年度起實施。
二、另本府警察局、消防局所屬警消人員,因業務性質特殊, 應休畢 10 日之外,未休假加班費及休假補助費應核實發給
1) 1130717_自114年度起,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具休假資格者,未休假天數調為14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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