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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會計 林佳泰 - 人事會計 | 2016-09-20 | 點閱數: 804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 7 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 7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二、如教師子女就讀之幼兒園於國定假日停課,教師確有親自照顧子女之需求,經敘明親自照顧之必要性,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教師請假規則之相關規定申請核給家庭照顧假。

三、教育部函釋,如附件。

  • 教育部 函.pdf
    1) 教育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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