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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會計 林佳泰 - 人事會計 | 2016-09-21 | 點閱數: 803

一、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期限不得逾聘約有效期間,聘約期滿經服務之學校、機構續聘者,得准予延長

二、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滅後,應申請提前復職。

三、教育局-函及修正條文-如附件

  •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修正條文.odt
    1)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修正條文.odt
  • 教育局 函.pdf
    2) 教育局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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